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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006-07-19 09:20  文章来源:黔西县人民政府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       

申报材料
一、申请城市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未设居委会的,户主可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户主申请城市低保时,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申请书;(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三)家庭人口有农业户的,只核定具有非农业人口的家庭成员。(四)在校学生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与父母或者抚养人分立户口的,仍按其与父母或者抚养人共同生活核定;(五)与父母共同居住的成年已婚子女,未分立户口,家庭生活困难,需要申请城市低保,可按分户核定。(六)涉及家庭成员收入的相关证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义务为本单位困难职工出具真实、准确的收入证明。
三、申请人家庭人口的核定:(一)以户口簿、身份证核定;(二)人户分离的家庭,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定。
四、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配合或拒绝调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五、居委会应将调查核实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求助金额等有关情况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民对公榜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布。
六、居委会对申请人基本情况的调查核实上报工作应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人户分离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七、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批。符合条件的,填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0 个工作日(节假日时间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0857--4225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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