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黔西一中关于教师外出兼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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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21 08:48 文章来源:黔西县一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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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制订,2005年12月修订,2005年12月31日教代会审议通过)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师完成本职工作,同时兼顾民办教育需要,根据毕地教字(2003)40号、毕署办通(2005)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一、教师外出兼课,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并报主管局批准。二、教师外出兼课,只能选择一个经县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审批的学校,每周兼课时数不得超过六个课时。三、为保证毕业班教学不受影响,学校不同意毕业班任课教师外出兼课。四、为保证学校管理工作不受影响,学校不同意中层以上干部外出兼课,原则上不同意教研组长外出兼课。五、获准外出兼课的教师,必须以学校的教学工作为主,社会兼职工作为辅;必须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并参加学校安排的一切活动,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六、获准外出兼课的教师,必须将兼课时间表递交教务处,便于掌握和管理。七、教师未经学校同意和主管局批准外出兼课,或兼课超过规定限额,视为违反学校规定,当年不能享受学校各月浮动津贴、学期综合奖、“三节”慰问金等福利待遇(已发放的从工资中扣回),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内不能评先选优,不得晋职、晋级。违反本规定的教师中,是中、高级职称的高职低聘,薪随岗定;是骨干教师的要报请主管部门通报取消骨干教师资格;是优秀教师的要报请主管部门通报取消其荣誉。八、本规定自教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